做歐盟生意的硬件廠商最近都在核同一個日期:2027 年 2 月 18 日。這一天是歐盟電池法規 (EU) 2023/1542 第 11 條的適用日,它要求內置便攜式電池的產品必須讓終端用戶自己就能把整塊電池取出來換掉。對手機、耳機、智能手表、小家電這些品類來說,這意味着機械結構要動刀。
但最先松一口氣的可能是做充電寶的。按照委員會 2026 年 7 月 14 日通過的相關指南口徑,一個主要功能就是給別的產品供電的產品,它本身就是便攜式電池,因此不在第 11 條的範圍內。換句話說,獨立銷售的充電寶、TWS 耳機充電倉、汽車應急啓動電源,都可以繼續用一體密封、超聲焊接、膠水封裝的結構,不必爲了用戶可拆而重做外殼。它們要守的是電池法的基礎義務:有害物質限制、標籤、二維碼、EPR 回收注冊、廢舊電池標識這些。
條文到底管什麼:商業可得工具,而不是隨便一把螺絲刀

第 11 條的原文要求便攜電池在整個產品壽命期內隨時可被終端用戶輕松拆卸和更換,管的是整塊電池,不是內部單節電芯。判定的關鍵落在工具上:必須用市面能買到的普通工具就能拆開,不能依賴專用工具、熱能或溶劑。這裏有兩個流傳很廣的誤讀。所謂的基礎工具來自 EN 45554:2020 的分類,不是條例原文;所謂不能損壞產品也不在條文裏——第 11(6) 條的表述是,換上新電池後不得影響整機的功能、性能和安全。
配套要求也不輕。說明書和安全信息要隨產品提供,並且永久保留在一個公開可訪問的網站上;備件在最後一個型號投放市場後至少供應五年,價格合理且不歧視;不能出現妨礙更換的軟件設計,比如把電池和主板做零件配對。委員會在同一份指南裏點了名:靠加熱或溶解才能松開的膠粘方案,等於不合格。
真正要改結構的是誰:豁免名單從 2 類擴到 8 類
第 11(2) 條原本只有一個很短的清單,允許把電池設計成只能由獨立專業人員拆換。2025 年 7 月的合並文本裏只列了兩項:可水洗或可衝洗電器,以及專業醫療影像、放療和體外診斷設備。2026 年 7 月 14 日,委員會通過了 C(2026) 5031 final 授權法規,把這份清單換成八個類別:可水洗或可衝洗電器(含穿戴設備)、專業醫療影像放療與體外診斷、因防水防塵抗摔會被破壞或體積太小無法安全換電池的密封可穿戴設備、帶可充電池的電動玩具(豁免到 2030 年 7 月 31 日)、接觸食品的無線測溫探頭、ATEX 防爆指令 2014/34/EU 範圍內的產品、皮下給藥的在體系統,以及農機和工程機械的車頂遠程信息終端。除醫療類之外,每一項豁免都要能證明是爲保障用戶和器具安全所必需。
這份授權法規的狀態也得留意:它還沒拿到編號,反對期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兩個月,公布後二十天才生效。按一個尚未落地的豁免去定設計,是在賭時間表。同一批發布的指南 C(2026) 5032 final 只是指導文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它給出的口徑是實務裏最先被引用的:終端用戶被定義爲已達成年的普通人,沒有任何特定經驗或相關資質;防護等級 IEC 60529 只是參考,不能單獨作爲豁免依據;用不可重復使用的緊固件時,這些緊固件也要能作爲備件買到。
對品牌來說,動作其實很清楚。先判斷產品是內置電池的整機,還是本身就是電池的產品,這一步決定了要不要改結構;再核對手裏的豁免是不是正好命中新增的八類之一;然後把二維碼和電池護照排進時間表——2027 年 2 月 18 日同一天,所有電池都要加二維碼,LMT 電池、2kWh 以上工業電池和電動車電池還要做電池護照。這些和機械設計無關,但同樣卡時間。